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广泛动员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和实现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根据《十堰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十堰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嘉许奖励对象,为在志愿中国信息系统(志愿汇APP)上登记注册且被志愿服务组织评定为一至五星级的巾帼志愿者。
第三条 全市妇联系统在开展各级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集体)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巾帼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服务队伍,并予以表扬嘉许。
第四条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加大对优秀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服务队伍的宣传力度,树立宣传巾帼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良好氛围。
第五条 结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的“巾帼大宣讲”活动,邀请、组织优秀巾帼志愿者走进基层巡讲,用鲜活的事例影响、带动身边的人,用榜样的力量引领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