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各县 (市、区)妇联、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法治化建设,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市妇联根据《十堰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开展了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征集和选聘工作。经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申请、市妇联初审培训、市司法局审核等环节,对经能力测试合格的25名人员,聘任为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员”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名单
吴 微 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张申霞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社会工作师
白 云 十堰日报社十堰晚报全媒体经营中心记者
杜成芬 市太和医院副主任护师、中级心理治疗师
余 梅 国药东风茅箭医院主任护师、中级心理治疗师
刘 芳 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中心主任医师、中级心理治疗师
韩 娟 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护师、中级心理治疗师
梁宇慧 市东风22小学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李晶晶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漫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志永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军香 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会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成爱梅 十堰润泽心灵成长服务中心负责人
雷镇菊 许大姐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师
刘运华 许大姐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师
张 卉 许大姐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师
张清华 湖北弘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师
鲁 剑 郧阳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负责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陈建琴 湖北森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社会工作者
王秋茹 张湾区红苹果幼儿园教师、国家二级咨询师
许凤娇 市司法局退休干部、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
刘宏丽 市经信局退休干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程 凤 市税务局退休干部、社会工作师
柯昌松 竹溪县住建局退休干部、心理教练
董 芳 市供销系统红卫商场退休职工、心理教练
二、工作要求
1、受聘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需取得人民调解员证件后方可上岗,人民调解员证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本次受聘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均为兼职调解员,由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管理,聘期3年。
2、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原则,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委托或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的要求,做好案件资料收集、典型案例整理、数据统计归档等必要工作。并广泛宣传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积极为婚调案件当事人提供家庭关系辅导、婚姻冲突调适、情感危机处理等相关服务,引导家庭成员依法维权,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3、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与12338妇女维权热线志愿服务,每月在十堰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义务值班半天以上(法定工作时间),并积极参加妇联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典型案例交流研讨、深入乡村社区辅导服务等各项活动,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
4、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职。
三、规范管理
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要严格执行《十堰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试行)》(十司法〔2024〕18号)相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依法调解。应妥善保管人民调解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主管部门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对年度工作开展考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清理,适时公布人民调解员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堰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10月10日












